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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冬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冬凉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偵辦後,因其業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死亡,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47、288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38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
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5包,經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 鑑定結果/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004公克) 白色結晶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7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2888號卷第61至63頁) 112年安保字第850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2888號卷第19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043公克) 三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949公克) 四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999公克) 五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02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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