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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菸捲壹支(驗後毛重零點柒玖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佳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
而扣案物菸捲1支,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足認確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28日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於111年8月29日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故無再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882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
㈡本案扣得之菸捲1支,經送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毛重0.794公克乙節,有卷附112年度毒保字第30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1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882號卷第109、119頁),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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