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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咖啡包壹拾捌包(均含包裝袋,驗前毛重合計玖拾柒點陸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冠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咖啡包18包,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25、526、527、528、529、530、531、532、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而前開案件扣得之咖啡包18包(驗前毛重合計97.64公克)經送檢驗結果(隨機抽取編號1至10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定量純度太低,無法檢驗純質淨重),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1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26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卷第141至151頁)存卷可佐,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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