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瀞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玖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瀞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偵辦後,因其業於民國111年6月3日死亡,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
而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為0.029公克,有卷附111年度安保字第58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23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聲沒字第443號卷第5-7頁)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