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單禁沒,96,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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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哲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哲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四氫大麻酚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均屬違禁物。

另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及電子菸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備註 1 灰色橢圓膠囊 6顆(驗前毛重合計4.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1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816號卷第63頁) 2 電子菸 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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