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單禁沒,99,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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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檢驗前毛重零點貳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本件扣案之含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又本件扣得之透明殘渣袋1個,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228公克,有111年度檢管字第1481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7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158號卷第41頁、第4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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