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單聲沒,21,202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荷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荷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5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係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見警卷第32頁、第47至52頁、第66至第66頁反面、第70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現金新臺幣2,2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6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警卷第20至23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

至於被告雖與商標權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等件(見偵卷第27至29頁)在卷可佐。

然本案實際販售數量不詳,扣案犯罪所得係依被告片面自白而解繳,數額非高,亦無從區別所侵害各商標權之數額;

復參以本案尚有其他商標權人並未與被告和解,但同樣遭受損失,及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認定販賣之時間等情,堪認諭知沒收扣案之款項,尚無過苛之虞。

至本件聲請人此部分雖漏引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惟此無礙本院依職權補充法條。

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文具組 116套 111年度檢管字第70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偵字第9534號卷第41至43頁) 2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紅包 66件 3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貼紙 40件 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紅包 120件 5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文具組 3套 6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貼紙 53件 7 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圖樣之文具組 22套 (含員警蒐證購得3套) 8 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圖樣之橡皮擦 (員警蒐證購得) 1套 9 現金(新臺幣) 2,2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