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單聲沒,25,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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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啓民



劉昆侑


吳梁弘


蔡坤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297、27298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執行期滿,查扣之鯊魚劍5支,因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爰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已明確規範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次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有明文。

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規定,據此,105年7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

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之沒收規定,係於83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83年10月31日施行生效,揆諸上開說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因而在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中,有關犯該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以及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之沒收與否,即應回歸刑法沒收之規定。

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若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11月11日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見解可參)。

三、經查:

㈠、被告潘啓民、劉昆侑、吳梁弘、蔡坤任(下稱被告潘啓民等4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7297、272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案號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等在卷可參。

而扣案如所附表所示之鯊魚劍5支,經鑑定認均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定之保育類動物鈍鋸鰩(Anoxypristis cuspidata)乙節,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2份(見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第383至389頁)附卷可按,堪認扣案物均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

㈡、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二、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2項、第35條第1項、第40條第2款分別明定。

查被告潘啓民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意圖販賣而陳列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刊登於臉書社團上販售,由被告劉昆侑、被告吳梁弘、被告蔡坤任所購得等情,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罪,被告潘啓民等4人之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買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鯊魚劍5支,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是檢察官就扣案之鯊魚劍5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意旨誤引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以及漏引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作為聲請依據,雖有未恰,然本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是仍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鯊魚劍 1支 被告潘啓民 110年度檢管字第2938號(見110年度偵字第27297號卷第43頁) 2 鯊魚劍(A1、A2) 2支 被告吳梁弘 3 鯊魚劍(C) 1支 被告劉昆侑 4 鯊魚劍(B) 1支 被告蔡坤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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