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審交訴,45,2024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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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憲鏵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憲鏵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憲鏵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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