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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維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過失傷害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另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因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由本院另行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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