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審交附民,45,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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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沈雅琪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經文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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