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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楊孝華
被 告 許崑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民國113年3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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