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審易,823,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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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晏代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37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黃姫菁(所涉賭博、圖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部分,另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70號判決)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2年5月某日起至同年6月17日10時45分許為警查獲之時止,提供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喜相逢歌友會」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供不特定人下注簽賭「今彩539」,以此方式供給賭博場所並與賭客對賭。

賭博方式係以臺灣彩券今彩539之開獎號碼做為對獎依據,並以簽選2組號碼(俗稱「二星」)、3組號碼(俗稱「三星」)、4組號碼(俗稱「四星」)組合供賭客簽注,賭客每簽選一注需繳交賭資新臺幣(下同)80元,再以賭客所簽選之號碼核對臺灣彩券今彩539所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如賭客簽中「二星」、「三星」、「四星」者,可分別獲得彩金5,300元、5萬7,000元、75萬元,若未簽中,則賭資悉歸被告黃姫菁所有,被告黃姫菁藉此牟利。

適被告朱晏代於112年6月16日18時許,基於賭博之犯意,前往上開地點,向被告黃姫菁簽注8,640元。

嗣因二人對於有無中獎一事起爭執,員警據報前往處理,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朱晏代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公然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朱晏代經檢察官於112年12月13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3年1月23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繫屬本院後之113年2月10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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