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被 告 蔡岳峻
周祺霖
戴慶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629號、第24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齊、蔡岳峻、周祺霖、戴慶宇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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