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培銘
選任辯護人 劉怡廷律師
被 告 黃偉誠
林雲漢
吳宸愷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選偵字第191號、113年度選偵字第2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培銘、黃偉誠、林雲漢、吳宸愷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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