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戩銓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 人 陳坤宏
被 告 砂源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 人 林琪評
被 告 湟承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 人 黃啓明
被 告 峻峯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 人 葉國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律師
被 告 曜聖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 人 林家成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046號、112年度偵字第29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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