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審金訴,174,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秉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398號、112年度偵字第1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係以:被告吳秉紘與李敏惠(涉嫌詐欺等罪嫌部份,另經法院判決確定)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組成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負責擔任提款車手。

被告並為以下之犯行:㈠被告與李敏惠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邱俊傑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李敏惠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郵局帳戶)。

李敏惠再依照被告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自上開郵局帳戶內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並在被告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文康路之住居所交付予被告收受。

㈡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4日前之不詳時間,以無帳戶可供使用為由,向不知情之洪毓均(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取得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即提供予所屬詐欺集團使用。

接著,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復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陳孟娟等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二「受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洪毓鈞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被告得知款項入帳後,再自行或指定集團不詳成員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由被告交付予集團成員。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普通洗錢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於第一審言詞辦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是得追加起訴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若非上開情形而追加起訴,該追加起訴自屬不合法。

所謂「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係指與已起訴之案件,自起訴形式上觀察,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下列4 款情形之一者:(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再所謂與本案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關係者,需所追加起訴之被告與「已經起訴之被告」共犯一罪或數罪始足當之,若非與「已經起訴之被告」共犯一罪或數罪之人,即與追加起訴之要件不合。

至於是否相牽連之案件,應從起訴形式上觀察,非以審理結果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5899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經查:檢察官雖以本件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1742、12143、23694、29808號起訴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追加起訴,然本件追加起訴之被告吳秉紘並非上開前案起訴之被告,並無相牽連案件中「一人犯數罪」之情形;

且就形式上觀察,亦無與前案被告等人共同犯本件追加起訴罪嫌,或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個別犯罪,或犯與前案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相牽連情形。

從而本件追加起訴被告被訴涉犯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普通洗錢罪嫌部分,就形式上觀察,並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之相牽連情形,難認與該條之規定相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追加起訴經核與前述追加起訴之程序要件未合。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表一(111年度偵字第17398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金額 第一層 受款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邱俊傑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誆稱:可在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29日20時13分 5萬元 李敏惠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敏惠 110年7月29日21時5分 左營新莊仔郵局(高雄市○○區○○路000號) 15萬元 110年7月29日20時14分 5萬元 110年7月30日0時15分 不詳 1萬元 110年7月29日20時16分 5萬元
附表二(112年度偵字第1884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受款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帳戶 1 陳孟娟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誆稱:可在博弈群組內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8日16時32分 3萬元 李璿易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8日16時39分 洪毓均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5,050元 2 廖珮涵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誆稱:可在投資網站內投資獲利,且須支付款項始能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22時52分 34,000元 邱家郡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3日22時56分 洪毓均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4,029元 3 賴芷芸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誆稱:可在投資網站內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7日20時9分 1萬元 李璿易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7日20時22分 洪毓均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35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