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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黃敬玟
被 告 閻周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75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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