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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浩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69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楊浩中(下稱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進行審判程序,並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4月15日宣判;
茲因告訴人林綵潔與被告於113年4月2日具狀本院,表示雙方已達成共識,有意願在本件宣判前再次進行調解,考量調解期日之安排,尚難於本件宣判期日前調解完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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