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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8661 號、第18731 號、106 年度偵字第3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被告部分,業已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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