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祿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2592、3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祿勝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邱祿勝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16時55分許,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經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等情,有該中心112年11月8日尿液檢驗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鑑定許可書、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刑警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憑。
㈡、按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
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此為邇來我國實務所肯認,且為法院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39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查上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之尿液檢驗報告,係以酵素免疫法(EIA)初步檢驗,再以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LC/MS/MS)確認檢驗,應可排除偽陽性之可能,是以被告於上述時間所排放之尿液,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代謝物無訛。
㈢、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限為1至5天、嗎啡之時限為2至4天等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局97年7月7日管檢字第0970006380號函附卷可參。
再者,本件檢出被告之尿液中安非他命濃度為176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26920ng/mL、嗎啡濃度為1128ng/mL,明顯超過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規定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判定標準即「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海洛因陽性判定標準即「㈠嗎啡濃度300ng/mL」甚多,足認被告自白於112年10月11日上午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乙情為真;
另亦可認定被告於上開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聲請意旨記載「回溯72小時」,予以更正),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之事實。
四、又被告不曾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揆諸前揭說明,本次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給予適用觀察、勒戒之機會。
至於被告於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29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下稱前案),後因被告完成戒癮治療等,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然「緩起訴處分之戒癮治療」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因法律規定之程序、效果均不相同,已無法等同視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所受之前揭緩起訴處分,雖有完成戒癮治療,然仍無任何等同受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之效果,對於檢察官針對被告本次施用毒品犯行,聲請觀察、勒戒,並無任何要件上之影響,先予說明。
五、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同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
檢察官是否對被告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
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經查,被告於前案施用毒品犯行,曾經檢察官給予戒癮治療緩起訴機會,已如前述,然被告竟再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可見其先前所受戒癮治療成效不彰,且其有毒品來源、自制力薄弱,此次若再僅以寬鬆之社區性戒癮治療,已難期待其能完全戒絕毒癮。
是檢察官未給予附命戒癮治療或其他條件之緩起訴處分,而聲請觀察、勒戒,核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情,應予准許。
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