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毒聲,226,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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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進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307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1、189、307、433、573、754、791、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進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黃進發於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且其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人員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詳如附表),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時間、地點,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堪可認定。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211、3698、3849、39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件係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縱被告其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㈢、再者,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同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

檢察官是否對被告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

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檢察官以被告現有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為由,認被告不宜為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聲請觀察、勒戒。

惟查被告係因過失傷害案件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此與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規定不符,不得據以認被告有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情事。

然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仍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入監執行,最近一次甫於112年1月16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又再犯如附表所示之9次施用毒品犯行,顯見被告之毒癮甚深,戒毒意志實屬薄弱,欠缺戒除毒癮之自律及決心,是檢察官經裁量後,未給予附條件(含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聲請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核屬檢察官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形式上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情,故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方式 驗尿結果 證據 一 海洛因 112年10月31日16時4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內 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可待因及嗎啡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二 同上 112年11月14日14時5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同上 同上 嗎啡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3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三 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 112年11月28日15時24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同上 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 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四 同上 112年12月12日15時37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五 甲基安非他命 112年12月26日16時41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同上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六 同上 113年1月9日9時32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同上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七 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 113年1月23日16時23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同上 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 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八 同上 113年2月6日16時12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同上 同上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九 甲基安非他命 113年2月20日15時35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同上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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