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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賈寧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47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毀損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為乙○○之胞兄,其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丙○因不滿乙○○遲未償還借款,竟分別為下列犯行:㈠丙○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13日晚上6時7分許,傳送「那你不給,又要扯東扯西,態度惡劣,那就沒我的事了,我會請當鋪兄弟跟你處理,社會就這麼簡單」、「祝您趕快下地獄見丁○○」(完整內容詳附表)訊息予乙○○,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乙○○,使乙○○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下稱犯罪事實一)。
㈡丙○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1年10月23日上午8時許,前往乙○○高雄市○○區○○路00巷0號住處房間,持棍棒敲擊該房間之窗戶玻璃,及以不詳方式損壞該房間之門鎖,致該等物品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乙○○(下稱犯罪事實二)。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所述。
㈢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窗戶玻璃毀損照片。
㈣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218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被告於犯罪事實二所為之毀損行為,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同一地點所為,主觀上乃基於同一紛爭而產生之犯罪故意,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該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
㈡查被告為告訴人之胞兄,已如前述,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而被告本案所為,確係對被害人施加身體上、經濟上不法侵害行為,亦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起訴意旨漏論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應予補充。
惟該罪並無罰則之規定,故被告本件犯行仍應各依刑法第305條、同法第354條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㈢爰審酌被告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僅因不滿告訴人遲未償還借款,不思循理性途徑謀求妥善解決之道,竟反傳送恐嚇訊息予告訴人,造成告訴人深感恐懼不安,更損壞告訴人之財物致不堪使用,足見被告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手段、動機、損壞之財物價值、無犯罪經判處罪刑之素行(詳見卷附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情綜合判斷,就被告本案所犯2罪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其主文所示。
至被告為毀損犯行所用之棍棒,未經扣案,且非屬違禁物,審酌該物品一般人均能輕易取得、替代性極高、價值亦非鉅,縱令諭知沒收追徵仍無助達成預防再犯之目的,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你話要講這麼難聽,那就負你講這種話的責任,我跟你沒什麼好談的了,看這個代書如果能讓戊○○付到40萬,那你就一次還完給我,我都還沒給你算到任何利息勒,你錢拿到手,給了我以後就跟你沒任何關係,我也永遠不會去阿嬤家打擾你們 (等阿嬤死後要分財產我才會出現) 那你不給,又要扯東扯西,態度惡劣,那就沒我的事了,我會請當鋪兄弟跟你處理,社會就這麼簡單 補充 潮州一定是沒你的份,苓雅你還有一點點份,到時候自己去跟戊○○喬,那也夠你爽花一陣子了 外婆他死之前名下的份一定會被戊○○過戶走,所以我跟你都不會有份,最後就這樣,最後送你一個祝福吧 祝您趕快下地獄見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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