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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23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緝字第1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佳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吳佳豪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愷他命(Ketami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逾量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25日晚上7時許,在高雄市鼓山區某處購得毒品咖啡包74包及愷他命18包,而自斯時起持有之,經警方於同日晚上10時許,因吳佳豪違規停車為警盤查,而在吳佳豪車輛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共計74包、編號2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計18包及編號3至4所示與本案無關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吳佳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4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16日刑鑑字第1108020272號鑑定書。
㈢執行尿液採驗同意書、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復審酌被告自陳係為供己施用之犯罪動機,及其持有數量、持有期間;
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74包及愷他命18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三級毒品(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乙節,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
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2支,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此些部分之扣案物係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或與其犯行有何關聯,乃均不宣告沒收。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現金新臺幣7萬1,000元,被告堅稱為其工作所得,衡以該筆金額非鉅,尚無從逕認係被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或本案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麗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 1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毒品咖啡包74包 (推估純質淨重共計14.63公克,含包裝袋74個) 【內政部警政署111年2月16日刑鑑字第1108020272號鑑定書】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18包(驗後淨重65.836公克,純質淨重共計55.749公克,含包裝袋18個)(起訴書誤載純質淨重共計66.412公克,應予更正)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4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3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2支 4 現金新臺幣7萬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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