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正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7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正吉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正吉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另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雖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月8日起生效,然係於該條增列第6至8款處罰事由,及增列違反同法第63之1準用規定之要件,其餘則未修正,於被告本件犯行,並無法律實質變更之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徐○○為夫妻關係,本應互相尊重、理性溝通,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竟仍漠視該保護令,而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違反該保護令,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竹凳椅子雖係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該物品並非違禁物,且未扣案,因該物品取得尚非困難,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7474號
被 告 楊正吉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楊正吉(涉嫌於民國112年9月4日違反保護令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與徐○○係夫妻,2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楊正吉前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112年5月9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61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禁止對徐○○實施身體、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下稱系爭保護令)。
詎楊正吉明知系爭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9月7日14時許,在其與徐○○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持竹凳椅子毆打徐○○(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致徐○○受有傷害,以此方式對徐○○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上述保護令。嗣徐○○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正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少家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61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112年5月13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徐○○受傷照片在卷足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王清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