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簡,288,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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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義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3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義霖犯竊盜罪,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附表部分編號2「精緻生活鷹記維他膠原胜月太」更正為「精緻生活鷹記維他膠原胜肽」、編號9「佳蘭格蘭菲迪15年單一麥芽」更正為「佳蘭格蘭菲迪15年單一麥芽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義霖(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3日13時25分許起至同日13時50分許竊盜犯行中之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實施,復僅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可認被告竊盜犯行中之數行為,係出於單一之意思決意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竊盜犯行中之數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為接續犯,論以竊盜罪之包括一罪即足。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且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理應知悉並理解任意攫取他人財物為法所不許,卻仍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徒手竊取他人置於攤位之零錢盒及其內現金,造成他人財產法益之侵害,且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非可取;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王思評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自述之犯罪動機、所竊財物之種類與價值(售價總計新臺幣【下同】10,819元),暨其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迄今未返還告訴人,亦未賠償分文,為求澈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穎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 1 新竹物流挺立鈣迷你錠(70錠) 1 379元 2 精緻生活鷹記維他膠原胜肽(120克) 1 350元 3 新竹物流挺立樂活強力鈣(95錠) 1 888元 4 佳格天地合補EXX葉黃素(30粒) 1 729元 5 克剛船井生醫burner倍熱(4錠*10入) 1 595元 6 東源金門高粱酒58度金高(750毫升) 3 620元 7 品冠戰酒黑金龍49.9度特窖(750毫升) 2 739元 8 金車噶瑪蘭噶瑪蘭層豐雪莉三桶(700毫升) 1 2070元 9 佳蘭格蘭菲迪15年單一麥芽(700毫升) 2 1235元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3145號
被 告 鄭義霖 (年籍姓名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鄭義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23日13時2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前金自強三店」內,接續徒手竊取陳列在貨架上如附表所示的商品(售價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萬819元)。
嗣經該店店長王思評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而經警循線查悉全情。
二、案經王思評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㈠被告鄭義霖於警詢中的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思評於警詢中的證述。
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竊明細各1份。
㈣監視器影像截圖32張、現場照片2張。
㈤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㈠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㈡沒收:被告竊得財物並未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檢察官 劉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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