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簡,341,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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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碩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43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96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庭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庭碩與陳依婷時為男女朋友,雙方因感情問題產生糾紛,張庭碩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18日12時22分起,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張義華」之帳號,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恫嚇陳依婷,以此等加害陳依婷生命、身體、自由或名譽之事恐嚇陳依婷,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庭碩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7至18頁、本院審易卷第15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依婷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第32至34頁)相符,並有2人通訊軟體Messenger訊息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27至31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以附表所載訊息恐嚇告訴人之數個舉動,均係基於恐嚇之單一決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數舉動間具時、空上之緊密關聯,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為當,僅論以單一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竟未能循合法手段、理性處理糾紛,僅因與告訴人有糾紛而心生不滿,即任意傳送如附表所示惡害告知訊息,用語甚屬激烈,顯無守法並尊重他人權益之意識,犯罪目的、動機及手段俱值非難,並足以對告訴人帶來較大之心理恐懼,且直至本案判決前,仍未能積極獲得告訴人之原諒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又無前科,有其前科紀錄在卷,素行尚可,暨其為國中畢業,目前從事營造業,月薪約新臺幣3至4萬元,尚須扶養母親及配偶、小孩、家境貧窮(見本院審易卷第15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杰承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1年6月18日12時22分許 也許哪一天我發瘋就會把你帶走 2 111年6月18日12時44分許 哪一天我真的沒辦法了我會去把妳帶走, 你可能認為我在開玩笑,先讓你悠閒過幾天 3 111年6月18日12時53分許 我讓你跟你男友好好相處啊,畢竟剛在一起幾天而已,好好珍惜 4 111年6月18日12時54分許 老實講你要叫誰都沒差,反正結局我已經訂好了,好好相處你認為我開玩笑不想當一回事你自己會後悔而已 5 111年6月18日13時4分許 你醫院趕緊辭職喔,怕你難做人,喔我想起來一件事,你跟老吳說我們只可愛兩次房間,沒有你錯了,4次,每一次都很好紀錄起來 6 111年6月18日13時12分許 我手機很多都是你自己拍的,我也沒差,我可沒有強迫你拍照,我每次都是這樣拍你也沒說什麼,你去吧,順便告訴妳,你這樣做只會加快我去找你的時間,我知道你今天上大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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