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簡,5,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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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忠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3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又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之通常保護令,該保護令主文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態樣,而被告以一犯意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行為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另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雖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月8日起生效,然係於該條增列第6至8款處罰事由,及增列違反同法第63之1準用規定之要件,其餘則未修正,於被告本件犯行,並無法律實質變更之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兄弟關係,本應互相尊重、理性溝通,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卻仍無視該保護令,而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違反該保護令,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3462號
被 告 甲○○ (年籍資料詳巻)

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為兄弟,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甲○○前因對乙○○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22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甲○○不得對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行為,且應遠離乙○○之工作場所即高雄市○○區○○路0號至少100公尺,有效期間為2年。
詎甲○○於111年3月23日10時15分許,經員警以電話告知而知悉該等保護令內容後,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8月11日15時18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號,因家產一事對乙○○大聲咆哮,並警告乙○○:「如果你要回老家做生意,我就要拿刀對付你。」
等語,以此方式騷擾乙○○及未遠離乙○○前開工作場所至少100公尺,而違反前揭保護令諭知之事項。
嗣經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相符,復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現場監視錄影擷取畫面附卷可稽,堪可認定。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及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又被告雖同時違反上開保護令所禁止之2種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個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請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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