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簡,765,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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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淑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淑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BRWIT」更正為「BROWIT」,證據部分「被告於偵訊時供承不諱」補充為「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承不諱」,並補充「贓物認領保管單、庫存檢核明細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淑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應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財物已返還予告訴代理人林宜憬,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3頁),犯罪所生危害已稍有減輕;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得之財物種類及價值,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均屬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惟均已合法發還並由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18號
被 告 黃淑美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淑美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15時許起至同日15時59分許止,在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屈臣氏灣中門市,徒手竊取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植淬白潤肌精完美無瑕BB霜001、Miine安全圓頭美容剪、heme 輕透持妝蜜粉-00絲霧7g、屈臣氏色彩潤唇膏(櫻花粉)1.7g、BRWIT 貝奥莉專業彩妝師特調4色、蘇菲納iP盈潤容凝露彈力型、舒芙仕女除毛刀片(敏感肌用天然)、碧歐斯BIO金萃活力亮眼精華、凡士林玫瑰瓶装護脣膏7g、妮維雅96H超能科研制汗爽身噴霧2罐、妮维雅止汗爽身噴霧150ML乾適2罐、GATSBY舒涼制汗噴霧(清新海洋)22、屈臣氏變色潤唇膏-水蜜桃1.7g 2條、蘇菲娜漾緁零瑕瓷光恆久粉底液 OC、曼秀雷敦AD高效抗乾修復乳液200g 3罐、曼秀雷敦 Magic Color粉漾變色潤 3罐、BROWIT貝奥莉 璀燦星空漸層4色眉及heme輕透持妝蜜粉-01柔光7g(合計新臺幣【下同】8,171元)等物得手後欲離去。
嗣經該門市藥師發現遭竊,旋即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林宜憬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林宜憬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已認定。
二、核被告黃淑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簡 弓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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