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簡,806,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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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庭薇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庭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112年5月17日3時許」更正為「於112年5月21日2時0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證據部分補充「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21日FDA管字第1089001267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王庭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2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至聲請意旨並未主張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亦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然被告前科素行仍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併予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

惟考量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究非直接;

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暨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3號
被 告 王庭薇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庭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未戒斷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5月17日3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鳳農市場附近某旅館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2年5月21日0時4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二路與新厝路口,因闖紅燈為警攔查,發現王庭薇為列管毒品人口,經警持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庭薇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採集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此外,復有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前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檢察官 陳筱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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