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黃亥寅
被 告 杜塏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