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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陳國財
被 告 王均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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