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許財偉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
被 告 陳柏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號: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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