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簡上附民,23,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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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吳典倫



被 告 張簡佑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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