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簡附民,200,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劉建園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9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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