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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淑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洪淑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考量受刑人所犯所犯共14罪均與毒品案件有關,包含販賣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情,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000年0月間、109年11月至000年0月間,犯罪情節及侵害法益不輕,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嚴重,及其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兼衡附表各該裁判之宣告總刑期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結果,及受刑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毒品危
害防制
條例
有期徒刑參
年拾月
109年6月
3日
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
訴字第97號
110年4月
22日
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
訴字第97號
110年6月
3日
高雄地檢1
10 年度執
字第4501
號
⑴附表編號1
至7所示之
宣告刑,
曾經本院1
09 年度訴
字第569號
判決定應
執行有期
徒刑陸年
確定。
⑵附表編號8
至13 所示
之
宣
告
刑,曾經
原審判決
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
柒
年
確
定。
⑶附表編號1
至13 所示
之
宣
告
刑,曾經
本院112年
度聲字第2
034號刑事
裁定定應
毒品危
害防制
條例
有期徒刑參
年拾月
109年6月
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毒品危
害防制
條例
有期徒刑參
年拾月
109年6月
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毒品危
害防制
條例
有期徒刑參
年拾月
109年6月
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毒品危
害防制
條例
有期徒刑參
年拾月
109年6月
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毒品危
害防制
條例
有期徒刑參
年捌月
109年6月
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毒品危
害防制
條例
有期徒刑參
年玖月
109年6月
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毒品危
害防制
條例
有期徒刑伍
年肆月
109 年12
月18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
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1年7月
14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
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1年8月
10日
高雄地檢1
11 年度執
字第5994
號
執行有期
徒刑拾壹
年,嗣經
駁回抗告
確定。
毒品危
害防制
條例
有期徒刑伍
年參月
109 年11
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毒品危
害防制
條例
有期徒刑伍
年貳月
109 年11
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毒品危
害防制
條例
有期徒刑伍
年貳月
109 年11
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毒品危
害防制
條例
有期徒刑伍
年貳月
109 年12
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毒品危
害防制
條例
有期徒刑參
年貳月
110年1月
2 日至同
年1 月12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毒品危
害防制
條例
有期徒刑伍
年貳月
109 年11
月22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
年度訴字第
488號、第7
37號、第73
8號、112年
度訴字第33
9號
112 年10
月16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
年度訴字第
488號、第7
37號、第73
8號、112年
度訴字第33
9號
112 年11
月15日
高雄地檢1
13 年度執
字第5709
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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