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15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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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祥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祥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祥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受刑人之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

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

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倘違背上開定執行刑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

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前開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附表所載),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2),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經聲請人及本院依法詢問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情,有前揭調查表及本院函文各1紙在卷可證。

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本件之內部界限為1月10月+3月=2年1月),兼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詐欺、洗錢等財產案件,罪質相近;

犯罪時間間隔約2個月;

及其所為各罪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之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附表編號3宣告刑部分雖另同時併科罰金,然罰金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須定應執行刑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受刑人羅祥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 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犯罪日期 111.5.3 111.5.3 111.6.13至111.6.27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039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039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61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81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481號等 112年度金簡字第612號 判決日期 112.8.24 112.8.24 112.10.2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81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481號等 112年度金簡字第6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0.3 112.10.3 112.12.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18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18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號 *編號1至2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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