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159,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珮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定。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之民國111年6月14日)前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書面請求(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14號卷內),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上開規定。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編號9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

是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即2年(計算式:1年6月+3月+3月=2年)內定應執行刑。

㈢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質類型、犯罪期間,暨衡以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與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一切情狀,並考慮受刑人之意見(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附表2至7、9至11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1、8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照上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部分不在定刑範圍) 109年6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7號 111年2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7號 111年6月14日 2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8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50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9號 111年6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50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9號 111年8月11日 3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9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攜帶凶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36號 111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36號 111年10月5日 6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74號 111年0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74號 111年11月3日 7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54號 111年8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54號 111年10月12日 8 故意對兒童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 111年3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97號 111年10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97號 111年11月26日 9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4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760號 111年11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760號 111年12月27日 10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59號 111年1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59號 112年2月7日 11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84號 111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84號 112年1月18日 備註 編號2至7、9至1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