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161,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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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民國113年1月9日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檢察官聲請自屬正當。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11罪中,除附表編號1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外,餘均為竊盜罪,各罪之同質性高,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11年8月至10月間、所竊物品幾乎均為酒類(除附表編號2、8係竊取機車),以及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暨審酌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為2年5月(即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8月【附表編號1】+3月【附表編號2】+2月【附表編號3】+2月【附表編號4】+2月【附表編號5】+2月【附表編號6】+2月【附表編號7】+4月【附表編號8至9】+2月【附表編號10】+2月【附表編號11】),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9月24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254號 111年12月29日 同左 112年2月1日 無 2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20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31號 112年3月14日 同左 112年4月11日 3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0月2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913號 112年5月30日 同左 112年7月5日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0月12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501號 112年4月26日 同左 112年5月31日 5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0月10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407號 112年4月28日 同左 112年6月7日 6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0月18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507號 112年4月26日 同左 112年5月31日 7 竊盜罪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17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4037號 112年3月29日 同左 112年5月3日 8 竊盜罪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8月21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293號 112年1月31日 同左 112年3月8日 編號8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9 竊盜罪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7日 10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26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164號 112年7月31日 同左 112年8月30日 無 11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0月8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810號 112年10月2日 同左 1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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