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6,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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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傑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2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傑評犯竊盜等罪,共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傑評犯竊盜等罪,共14罪,經本院、台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開庭時陳述之意見及家庭工作、健康等情形,及犯罪所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詳原確定判決),暨附表所示各罪前經另案定刑時已獲大幅酌減,本次定刑時不宜再過度酌減等一切情狀。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 確定判決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台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 年上易字96號 ①逾越門窗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②逾越門窗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 台東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 第56號 ①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②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⑤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⑥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⑦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⑧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⑨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⑩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⑪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 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度易字 第323號 ①犯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說明: ❶上開1所示二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 月確定。
❷上開2、3所示十二罪,經本院112年聲字1869號裁定,合併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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