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64,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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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誌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誌明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誌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規定。

復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

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同理,若併罰之數罪先前已有定應執行之刑,卻因被告另犯他罪之確定判決,致須再重定數應執行刑時,亦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7月25日之前,且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惟揆諸前開說明,若併罰之數罪先前已有定應執行之刑,本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院不得量處超過原本已定之執行刑加上餘罪宣告刑之刑度,亦即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已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6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復因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而再聲請定應執行刑,原本應以120日加上餘罪為上限,然再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數罪併罰而宣告多數拘役,不得超過120日,是本院至多僅能量處拘役120日,先予說明。

本院審酌受刑人屢犯竊盜罪,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意識,對於刑罰之感受力薄弱,暨衡以受刑人就本院函詢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逾期未回覆,及前次已定拘役120日之應執行刑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月6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264號 112年6月20日 同左 112年7月25日 編號1至8所示之宣告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確定 2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2月8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034號 112年5月18日 同左 112年8月8日 3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8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250號 112年7月17日 同左 112年8月16日 4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6日 5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6日 6 竊盜未遂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6日 7 竊盜未遂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9日 8 竊盜未遂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9日 9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2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420號 112年10月12日 同左 112年11月15日 10 竊盜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2日 11 竊盜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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