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68,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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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劉時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及定執行刑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其聲請權專屬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由該管檢察官依其職權為之。

職是,受刑人如認所犯數罪,有定(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依法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待檢察官作出准否之決定後,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定執行刑之請求,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或方法,受刑人始得向法院聲請異議。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時吉(下稱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4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3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8年4月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首堪認定。

是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已告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原不得再行爭執。

㈡受刑人以前述定刑結果,違背罪刑相當、禁止雙重危險等原則及公平性,而予聲明異議,並請求本院重新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之應執行刑等主張,其中關於向本院聲請定應執刑之部分,依首揭說明,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是其逕行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

又受刑人曾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14罪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以雄檢信崑112執聲他2751字第1129103150號函覆略以:「台端聲請就A案19年2件(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B案15年(即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C案11年(即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D案11年6月3件(即附表編號5、6、7所示之罪)、E案14年(即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F案15年6月(即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G案16年(即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H案12年6月3件(即附表編號11、12、13所示之罪)、I案8月1件(即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惟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29號裁定業將上開ABCDEFGHI案(即附表所示14罪)定應執行刑28年4月,台端所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礙難准許」等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且檢察官依上開已確定之裁定執行,於法並無不合,受刑人對於法院之定刑裁定不服,尚非得以聲明異議之方式救濟,是本件之聲明異議,自始與刑事訴訟法所定要件有違。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另受刑人逕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於法同有未合,亦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0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9年 98年6 月中旬某日至98年7月3 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8月26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9月27日 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8年確定。
0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9年 98年8 月5 日前某日至98年8 月9 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8月26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9月27日
0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5年 98年11月02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8月26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9月27日 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8年確定。
0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1年 98年11月4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8月26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9月27日 0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1年6月 98年11月19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8月26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9月27日 0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1年6月 98年12月02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8月26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9月27日 0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1年6月 98年12月08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8月26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9月27日 0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4年 98年12月24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8月26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9月27日 0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5年6月 99年01月13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8月26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9月27日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6年 99年01月17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8月26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9月27日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2年6月 99年02月05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8月26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9月27日 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2年6月 99年02月15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8月26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9月27日 1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2年6月 99年03月10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8月26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0年09月27日 1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99年03月19日 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234號 99年07月27日 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234號 99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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