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73,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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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宸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宸繽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許宸繽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玖罪,經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299號、111年度訴字第785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就定執行刑之意見(詳民國113年1月9日筆錄),及各次犯行時間甚為接近, 及犯罪手段、犯後均坦承犯行,及受刑人之家庭健康等一切情狀(詳原確定判決書及本院113年1月9日筆錄),就所犯 各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1 本院112年訴字299號判決之宣告刑: ①許宸繽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②許宸繽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③許宸繽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④許宸繽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⑤許宸繽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⑥許宸繽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⑦許宸繽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⑧許宸繽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左揭八罪,經原確定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六年八月。
2 本院111年訴字785號判決之宣告刑: ①許宸繽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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