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79,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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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許貿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2年12月25日雄檢信岱112年度執聲他2778字第1129103870號函)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及定執行刑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其聲請權專屬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由該管檢察官依其職權為之。

職是,受刑人如認所犯數罪,有定(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依法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待檢察官作出准否之決定後,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定執行刑之請求,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或方法,受刑人始得向法院聲請異議。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貿富(下稱受刑人)因附表所示竊盜等19罪(註:此即為受刑人於聲明異議狀中提及之全部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410號裁定駁回抗告、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205號裁定駁回再抗告而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稽,此部分首堪認定。

是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256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已告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原不得再行爭執。

㈡受刑人以前述定刑結果,違背罪刑相當、禁止雙重危險等原則及公平性,而予聲明異議,並請求本院重新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之應執行刑等主張,其中關於向本院聲請定應執刑之部分,依首揭說明,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是其逕行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

又受刑人曾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19罪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雄檢信岱112年度執聲他2778字第1129103870號函覆略以:「台端聲請重新定合併應執行刑一事,…業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05號裁定駁回確定,因此台端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所請礙難准許」等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且檢察官依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256號已確定之裁定執行,於法並無不合,受刑人對於法院之定刑裁定不服,尚非得以聲明異議之方式救濟,是本件之聲明異議,自始與刑事訴訟法所定要件有違。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另受刑人逕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於法同有未合,亦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3月14日或15日(聲請書誤載為3月16至19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70號 106年11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70號 106年11月16日 1.編號1至5之罪曾經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7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編號7至12之罪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3.編號13至17之罪曾經本院109年度審易緝字第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4.編號1至17之罪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8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
2 結夥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3月16日 3 結夥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3月17日 4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3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3月16日) 5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3月22日 6 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6年3月6日 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716號 106年12月7日 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716號 107年3月6日 7 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06年4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2號 107年3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2號 107年度4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8月29日) 8 結夥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06年4月13日 9 結夥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6年4月22日 10 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06年4月24日 11 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6年4月25日 12 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06年4月27日 13 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6年4月9日 本院109年度審易緝字第53號 110年1月26日 本院109年度審易緝字第53號 110年3月10日 14 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及毀越安全設備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6年4月17日 15 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6年4月23日 16 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6年4月26日 17 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6年3月13日 18 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6月 105年3月1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82號 110年3月16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82號 110年4月14日 編號18、19曾經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19 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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