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保,158,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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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8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政賢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政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政賢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8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14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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