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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9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永富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永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永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0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9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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