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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志雄
上列受刑人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蘇志雄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傷害致死案件,因受刑人與被害人有同居男女朋友之關係,而具家庭成員關係,所犯固屬家庭暴力罪,惟因被害人業已死亡,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39條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命受刑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聲請人本案聲請意旨雖漏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39條規定提出聲請,本院仍應依職權補充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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