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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敏南
上列受刑人前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敏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敏南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並於民國103年4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簡字第113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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