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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翔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智翔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4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2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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