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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懷恩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3年10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 方錦源
法官 黃立綸
法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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